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多措并举,保障要素供给、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人员就业,帮助中小微企业树立信心、渡过难关、健康发展,日前,淮安市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稳定信贷投放。
加快对我市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的重要防护物资或生活必需品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商贸服务、交通运输、休闲农业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他暂遇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2020年确保全市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平均贷款增速。(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国有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2020年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
3.减轻企业税负。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4.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5.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场地)及政府主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第一个月房租,减半收取第二和第三个月房租。对配合疫情防控、保供稳价的经营户,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房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6.实行水电气费用优惠。
鼓励水、气等经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免收违约金。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淮安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稳岗就业
7.实施稳岗政策。
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返还金额1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实行简易程序,无需企业申请,直接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8.支持企业用工。
做好线上招聘服务,满足企业招工和劳动者求职需求。对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实时精准对接服务,确保满足人力资源需要。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企业扶持
9.加大投资补助。
对列入市级以上疫情防控用品调拨计划的企业,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按照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助,其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贷款给予期限一年50%的贴息,对防控疫情期间企业生产发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0.加强外贸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货物贸易险当年实缴保费给予50%的保费支持,单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加快资金兑现。
加快今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文化旅游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和兑现速度,力争上半年拨付到位,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帮助信用修复。
对企业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出现的失信行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用线上指导企业提供材料,线下邮寄补交材料的信用修复流程,最短时间内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上报,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3.完善综合服务。
充分发挥“惠企直通车”“企业服务日”“政务服务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平台作用,及时会办解决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融资支持、用工保障、市场开拓、转型升级等精准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涉及税费政策减免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市各相关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园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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