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务院召开的最近一次常务会议中了解到,国务院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社会保险等方面,抓紧推行告知承诺制,在并明确提出了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国务院会议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既能利企便民、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又能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是破立并举、有利长远的重要改革举措。会议决定:
一是按照“减证便民”要求,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相关、依申请办理的高频事项或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社会保险等方面,抓紧推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要向社会公布。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申请人不愿或无法承诺的,应按规定提交证明或办理许可。对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对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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